在同学微信群中辱骂他人会承担什么责任?日前,连云港一中学6名学生因在微信群内辱骂同学成为被告。最终,法院判令6名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,同时,6名被告还需赔偿原告维权开支费用6000元。因6名被告系未成年人,上述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。
不少网友表示,判得好,希望这项判决能够成为典型判例得到全国推广。
据报道,未成年人小辛作为群主,在微信群“品茶大会”内频繁发表辱骂、嘲讽、诋毁小文的言论,并且得到其他群友的“声援”,不时还有人发来P图制作丑化小文的表情包。看着群里恶意满满的聊天记录,小文的愤怒可想而知。
在以往有关校园欺凌的事件中,通常伴随着严重的校园暴力,但其实,这一类侮辱、诽谤及损害未成年人形象的行为同样属于欺凌——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,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,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、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、侮辱,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、图片、音视频等形式,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、诽谤、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。
面对网络欺凌,小文将此事反映给了学校,学校迅速展开调查,对小辛等人作出了严重警告处分。同时,群内的11人也都被要求签署保证书,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行为。小文的维权意识与勇气值得点赞,这也为未成年人勇敢维权做出了榜样。更难能可贵的是,小文的维权没有就此止步,她还以小辛及5名舍友侵害了其名誉权为由,将6人诉至法院,要求他们赔礼道歉、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费用。法院的判决无疑给小文撑起了腰。
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等民事权益,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不仅要承担校规校纪的处罚,更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《民法典》列举的十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,大部分并不排除未成年人,特别是名誉侵权。近年来,在微信群中辱骂他人被判名誉侵权的案例并不罕见,那么,是否侵权该怎么判断?
名誉的核心是一种社会评价,名誉侵权的后果是社会评价降低。既然是社会评价,就需要被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所知悉,因此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是否涉嫌名誉侵权,微信群的组成特征也是考量因素。根据最高法发布的第143号指导案例,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,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、诽谤、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,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
此外,相较于陌生人组成的微信群,“粉丝群”“业主群”“同学群”等特定圈子,主要集中于熟人关系,熟人关系决定了在这些群内发布针对某人的侮辱性言论,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精神创伤。
换句话说,这些熟人组成的“半封闭”群聊,依然属于一个紧密的小社会,系统性、持续性的贬损行为,对受害人名誉带来的潜在伤害也会更大、更直接。因而这类行为,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之间的欺凌行为,都需要承担名誉侵权的责任。
但凡涉及违法行为,没有什么年少轻狂,每个人都要自负其责,而面对同学之间的语言伤害,受害者们都应该像小文一样拿起法律武器,保护自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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